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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权益改革仍存在实施落实“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本报告调研分析了科技成果转化在权益分配方面存在的个人所得税覆盖范畴少、递延纳税享受主体不明晰、赋权改革存在顾虑和税收优惠不明确等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扩展个人所得税和股权延迟纳税政策范围、兼顾成果转化各方利益、深化赋予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等建议。
科技成果转化权利归属和收益分配政策是保障激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科技成果转化人基本权益的重点。近年来,国家和地方积极探索,出台了一系列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课题组通过实地调研走访了北京地区高校院所和中央企业19家单位,参与创新主体座谈会十余次,对浙江大学成果转化与赋权改革工作、上海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改革试点等进行梳理分析,调研结果发现:科技成果权益改革在具体落实环节仍存在不少制度障碍,亟待在法律政策层面进一步协调和落实。
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国家和地方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系统设计、统筹布局,鼓励开展科技成果权益改革探索。总的来看,在“权属”和“收益”分配机制建立方面,“收益”分配机制走得比较快,“权属”改革还正在探索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关于收益分配方式既规定了最低比例,又明确了约定优先原则。此外,国家持续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实施更加普惠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等。 2020年5月,科技部等九部门印发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从规范流程、赋予单位管理成果自主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做好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做好顶层设计。各地积极落实,进一步探索落实思路。例如,《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目前,北京积水潭医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体系,遴选出具备“赋权”条件的项目,并完成了权属分割——由积水潭医院与成果完成人作为职务成果的共同所有人,并约定转化收益分配比例。浙江大学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放宽对完成人创办企业占股比例要求,以三年为一个实施周期,申请三年内免费许可,考核后可继续下一个周期,不低于十年,许可期满后完成人本人创办企业优先受让。
通过调研发现,“收益”分配机制在税收政策落实与实施方面存在瓶颈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成果转化工作的实施;而“权属”改革相关政策落地效果不佳,激励效果还远远不够。
科技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8〕58号文明确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满足相应的科技成果形式以及签订技术合同等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设计图和配方等,在科技成果转化统计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也应该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范畴;但在操作层面,技术秘密、设计图、配方等专有技术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的科技成果,由于其形态特殊,无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另外,专利申请权(《民法典》明确技术转让包括专利申请转让,实践中也认为专利申请权是一种广义专利权)也是科技成果的一种重要形态,但目前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许可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仍然无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例如,北京某理工类高校反映技术秘密类专有技术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等占到整个科技成果转化的三成左右。另外,据调研了解,上海在2018—2020年已经转化的科技成果中,专有技术数量平均占比27%,金额平均占比41%;专利申请平均占比6%,金额平均占比8.5%。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有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成果、许可他人使用、以该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该科技成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等方式。而《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仅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但科研事业单位给予科技人员的股权分红现金奖励,以及单位自行实施转化给予科技人员的项目收益分红,还无法享受税收支持政策。 据调研,目前高校院所与科研人员以专有申请权和专有技术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进行成果转化无法按照《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导致高校持股企业及科研人员在尚未取得实际收入的时候就要承担税收负担。另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进行成果转化,将转化形成股份奖励给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科研人员可按照《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优惠;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持股股东较多会带来项目后续融资、决策程序繁琐等困难。为便于管理,科研人员一般采用成立一个合伙制或公司制持股平台(即成立一个有限公司)的方式来统一代持科研团队的股权,这种情况下科研人员是否能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尚无明确政策。在调研中大部分单位反映,在股权激励方面,目前由激励对象组成合伙制或公司制持股平台,无法享受获得激励股权时暂不纳税优惠政策。 由于单位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需将当期现金奖励收入金额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当月工资、薪金合并,非本单位的人员无法在单位按照工资序列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因此,对于在科技成果完成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人员、编外人员、退休职工和学生,难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产权激励是权属改革的重要突破,科研人员被赋予成果产权,可以避免单位决策冗长、实操中奖励口径难以达成共识、股权奖励延迟等问题,但由于单位对于相关政策解读理解不透彻,对与所有权改革直接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知识产权规定了解不清楚,赋权管理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和赋权成果负面清单制度的建立还需要时间,相应的容错和纠错、勤勉尽责机制尚未建立,目前完成的赋权案例并不多。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财税〔2018〕58号文明确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中的扣缴义务人是单位,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等,符合单位取得权属后“先转化后奖励”的路径设置,对于“先赋权后转化”单位将权属让渡给个人获得现金奖励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不明晰。
抓落实,是政策红利释放的关键。在科技成果多样化、转化主体多元化、转化方式复杂化、转化收益复合化的新形势下,建议在持续优化成果转化激励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加强相关法规政策的系统性考虑,并进一步推动落实落地。
与财税主管部门协调,拓展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科技成果覆盖面,将技术秘密、设计图、配方等专有技术和专利申请权纳入个人税收减免和递延纳税政策范围,研究建立专有技术、专利申请权的登记备案制度和专有技术、专利申请权转化后的相关确认程序和规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将个人所得税政策覆盖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方式,对于科研事业单位给予科技人员的股权分红现金奖励,以及单位自行实施转化给予科技人员的项目收益分红,同样享受税收支持政策。允许受奖励团队成立的公司制持股平台转化的成果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构建一个科学合理、利益均衡、价值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关主体的成果权益分配体系。允许高校院所按照公示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名单对科技成果完成团队进行奖励,不区分参加人员的单位,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单位人员、学生等可以由主要科技成果完成人替代领取后在团队内部分配。 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制定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建立相应的容错和纠错机制,探索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对于单位赋权给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奖励报酬,允许按照《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同时,对于单位赋权给个人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前约定,自单位赋权后一定期限内未开展成果转化的,单位可将科技成果在技术交易所公开挂牌组织转化或按照约定许可他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