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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怎么实现形式的开花与落地?

转载 2022/05/16 10:50:0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 33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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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我们通过3W方法解读了科技成果转化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特别是讲到,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规定科技成果转化的六种形式开花的方式,也从政策分析角度为朋友们整理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方向。


撰文/知本咨询国企改革数据中心研究员 白佳馨

编辑/亿亿



这次,我们通过四个具体案例,来详细看看究竟如何帮助科技成果转化成功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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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式开花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主要包括6种方式。这里不再进行赘述,想要复习的朋友们可以再翻看之前写过的《3W方法看科技成果转化》


相信企业朋友们也知道,对于科技成果而言,采用不同的转化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收益。因此,各位朋友们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独运用,或者结合使用。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各位企业朋友们来考虑一下,第一,不同转化方式有什么不同影响?第二,不同转化方式的适用情况如何?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为方便理解,这里我们做几个假设,来具体看看不同方式所带来的影响。


对于同一项科技成果来说,假设采取技术转让的方式,成果所有人往往可以很快从受让方转让费,取得现金收入。


而如果采取作价投资的方式,成果所有人虽然成了企业股东,但由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特殊性,通常需要较长时间的等待,才有可能收获投资收益,短时间是没有办法获得真金白银的收入。


当然了,高风险也可能会伴随着高回报。一旦作价入股企业的产业化进展取得成功,那么企业给股东所带来的经济回报,往往是转让费无法比拟的。


眼前利益和长远收益、入袋为安和风险投资,究竟怎么抉择,还需要科技成果所有人细细考量。


第二个问题,我们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哪种方式更合适呢?


我们认为,在实际转换中,可以按照技术创新性、市场应用前景、是否具有辅助性等标准考虑不同方式。上述标准评价较低的可以偏向考虑采取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转化,反之则可以考虑立足长远,采取作价投资等方式。


另外,也可以结合科技成果的“两度”选择转化方式。这里所谓的“两度”,指的是技术成熟度、市场成熟度。


  • 对于“两度”均较高的成果,可优先选择转让或许可方式,同时约定相关转化收益;
  • 对于“两度”均偏低的成果,可考虑合作转化、许可+合作等转化方式;
  • 对于技术成熟度高、市场成熟度不高的成果,可考虑作价投资等方式;
  • 对于技术成熟度不高、市场成熟度高的成果,可考虑合作转化或许可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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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两度”情况下的不同方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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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式落地

在了解过不同情况的适用条件后,我们再通过多方案例了解一下,在具体实践中,科技成果转化的多种形式究竟如何落地?

自我投资型——自行投资转化

自我投资型是将科技成果的成果源与吸收体融为一体,并消除中间环节,使市场交易内部化。最终达到科技成果转化交易成本低,转化效率较高的目的。

案例:湖南锂离子动力电池正极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产线升级带动产业化发展,实现“技术研究—工程转化—产业发展”全链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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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自我投资型方式分析

自我投资型方式要注重两个重要环节,即工程化、产业化。由于自我投资型不像其他方式存在即时的现金或股权收益,因此可以通过设立工程化奖和产业化奖等方式,进行收益反哺。

转让型——有偿转让科技成果

在介绍有偿转让科技成果方式前,让我们先看一个该方式的案例。


案例:2016年,中南大学周宏灏院士团队精准医学和个体化用药领域的7项发明专利和40项应用技术以协议定价方式一并转让给上海泛亚基因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转让费2.2亿元,其中每项专利转让费2600万元,合计1.82亿元,应用技术转让费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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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转让型方式案例分析

转让型方式可以实现科技成果的成果源与吸收体相分离,两者不会形成长期紧密的合作,而是依靠技术中介组织实现某一个科技成果的转化。

采用转让型方式要注重科技成果的定价。定价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二是协议定价,值得注意的是,协议定价应当在单位内部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在这一案例中,采用了协议定价的方式。同时,中南大学还将所得的技术转让费中的70%,给到周宏灏院士的技术团队,团队获得现金收益1.54亿。

合作型——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实际上,合作型往往是诸多企业选择的方式,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案例了解一二:

案例:2020年9月,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将持有的“新冠病毒肺炎疫苗”等21项科技成果,经成果完成人同意,并与出资方协商,以51160万元的价格出资入股,占成都威斯克生物医药有限公司64.76%的股份(其中,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资产公司占12.952%,成果完成人魏于全等占51.808%)。其余投资方包括成都生物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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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合作型方式案例分析

合作型方式是依托科技创新平台(公司),实现各创新主体独自所无法获得的收益,企业、科研机构和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在不同的层次上提供技术创新服务。

合作型方式可以促进我国科技成果的有效商品化和产业化,支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已成为科技支撑经济的重要抓手。

在实践案例中,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且所占股比超过了相对控制的比例。

科研院所从新成立公司的经营利润中获取与技术成果入股比例相对应的收益分红。并且,通常来说,科研院所会将其中不低于50%的分红奖励原技术团队人员,同时也会奖励技术部门和其他支持部门,共同促进全所科技成果转化动力。

综合型——许可使用方式+合作开发+投资入股

综合型方式也是诸多企业在进行科研成果转化时常用的方式之一,其优势包括三点。

一是将不同主体的优势进行有效结合,实现产学研各方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二是降低企业单独开发风险,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是所取得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比较明晰,一般为各方共有或由研究方享有。

我们可以来看一下综合型方式的案例:


案例:2017年9月,中南大学将赵中伟教授团队“电化学脱嵌法从盐湖卤水提锂”成果(包括2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1项PCT)以独占许可方式转让给上海郸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可实施使用费包括现金和股权两部分,共计10480万元,其中:货币收益为2480万元,股权为8000万元。

另外,为有效实施本合同专利技术,双方将共同成立平台公司,由平台公司具体负责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和生产,双方同意学校以其中一项专利作价8000万元出资入股至平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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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综合型方式案例分析

在该案例中,中南大学将获得货币收益和技术股权的70%奖励给赵教授的技术团队,该团队通过此次转化获得货币1736万元,并占有平台公司28%的股权。

同时,研发团队、科研院所以及第三方公司共同成立了平台公司,实现知识产权的明晰,以及资源共享、风险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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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结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全过程的“最后一公里”,成果转化是否顺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科技创新的成败。从上述转化方式来看,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转化方式,例如,具备完整的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产业化产业链的企业,可以采用自我转化,提高转化效率、节约成本;而缺乏一定转化能力和资金的企业,则可以考虑采用合作开发,共同享受转化收益。

当然,无论以哪种形式实现成果转化,都需要关注科研人员。

所以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采用适配的激励模式是核心要点。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有效利用政策红利,给科研人员最大化争取回报机制,对于吸引并有效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使国有企业保持持续创新动力,并真正发挥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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