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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软件名称与商标权保护 ​

转载 2022/05/09 17:08:3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大连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8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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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浪潮影响下依托于智能手机的普遍与实用性每天都有不同功能的APP软件被研发上架应用软件提供服务已成为普遍经营方式每款应用软件都是企业精心培养的“孩子”但由于APP的名称往往比较简短,APP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常有发生,因APP名称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也日渐增多。所以如何保护APP软件是每个企业着重关心的事情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浅析APP软件名称及商标的重要性


········· 01 ·······


APP软件名称的价值与申请注册商标的重要性


       从内容上来说,APP名称是帮助用户识别此款应用软件提供内容或服务的关键信息。一个好听又好记的名字更方便APP软件的流通与传播,同时也给企业增加了标签。

       从价值上来说,商标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的显著标示,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所以APP名称如果具有可申请商标的条件,并通过商标注册申请,那么就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可以防止他人侵权,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给他人并从中获得相应的费用,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

       著名的“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案就是个良好的教训,一个具有显著名称的APP软件,未及时注册商标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建议企业在APP软件发表前将名称进行商标注册,最大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02 ······· 
APP软件注册商标选择核心类别至关重要

       APP软件是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个平台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注意选择适合的类别一般情况下APP注册9353842同时也要注册符合APP提供的核心商品或服务的类别

       如运输企业核心服务运输那么需注册39

       如餐饮企业核心服务餐饮那么需注册43


········· 03 ······· 

APP名称的使用是否会侵犯他人

注册商标需看该注册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在企业起APP名称时往往会忽略名称是商标性使用还是描述性使用。商标法规制的侵权行为系商标性使用行为,所以准确知晓APP名称的性质至关重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李某某等诉新浪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对APP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进行了分析。

  • 商标性使用的判断应以是否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为标准作为商标的文字如果其本身具有一定含义,商标权人是无权禁止他人在原有第一含义的范围内正常使用该文字。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对于"拍客"具体所指的内容存在分歧,但都一致认可,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情况下,"拍客"一词已经能够指代利用各类相机、手机或DV摄像机等数码设备拍摄的图像或视频,通过计算机编辑处理后,上传网络并分享、传播影像的一类人群。消费者在该款app软件上看到"拍客"二字更可能想到的是该款软件的用途或者适用的人群,而非商品的提供者。在这种情况下,从社会公众对于语言文字正常使用的角度亦不宜认为该词汇在涉案拍客使用的app软件上的使用归属于商标权人独占享有,其他主体就不能在该词汇的原有含义上使用。商标本身具有的第一含义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仅限于商标性使用而不应当做扩张性解释,否则将会导致商标权利人不当的侵占公共资源。

  •  鉴于新浪公司对"拍客"一词的使用,是在专门供"拍客"群体使用的一款软件上作为描述该款软件的作用或使用群体,且其使用均与该公司的"新浪"或相应图标结合使用,能够使得用户清晰地认识到软件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新浪,"拍客"本身并没有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作用,且其并无故意误导公众的主观意图,客观上也不会产生使得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情况,因此,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新浪公司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参见:(2015)京知民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上述案例可知APP名称的使用可能出现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情况所以避免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APP名称使用若和其他注册商标有类似之处需看名称属于商标性使用还是描述性使用避免使用商标性的词语作为名称


        综上所述APP软件作为广大用户使用较多的产品其经济价值毋庸置疑但其法律价值同样重要APP软件作为企业运营的一部分也是构建企业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一环其所属权益应得到最大的发挥 








者:刘思妍律师     

TEL:13050591314(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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