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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这些问题有答案(三)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2/04/15 15:45:1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中国工商出版社 3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问: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3)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登记机关如何准确公示公司冒名登记的撤销信息?
答: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在登记注册系统标注作出撤销决定的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撤销冒名登记所形成的全部材料,要单独立卷,归入公司登记档案。
(1)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公示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被撤销登记日期和原因、作出撤销决定的登记机关等基本信息;
(2)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恢复公示冒名登记前的信息,同时公示撤销冒名登记相关信息;
(3)撤销公司注销登记的,公示注销前的信息,并标注“已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

问: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答: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2)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3)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4)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5)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书名 / 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应知应会600问
作者 / 庞桂婵
定价 / 48元
出版时间 / 202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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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图书发行部、图书编辑部、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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