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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机构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50万余元!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2/04/15 15:26:5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知识产权界 3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IPRpark: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圈子   


近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四则行政处罚信息。三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和一家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总计被罚,涉及代理专利188件,罚款金额共计503814元。



东莞市XXXX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XXXX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东莞市XXXX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决定文书名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粤市监深办罚〔2022〕2号 

违法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涉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属实,当事人共向40家公司涉及106项专利申请业务收取了代理费,当事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所得为70916元。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类别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罚款:21.274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可确定金额:7.0916(万元),不确定金额; 

罚款金额 (万元)21.274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7.0916 

处罚决定日期2022-03-29

执法主体名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XXXXXX04T

法定代表人姜**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广东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决定文书名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粤市监深办罚〔2022〕 1 号

违法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资质,于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期间擅自代理专利申请32件,获违法所得20950 元。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类别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罚款:6.28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可确定金额:2.095(万元),不确定金额;

罚款金额(万元)6.28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095

处罚决定日期2022-03-29

执法主体名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XXXX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XXXX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广东XXXX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决定文书名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粤市监深办罚〔2022〕3号

违法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涉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属实,当事人共向21家公司涉及44项专利申请业务收取了代理费,当事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所得为33487.5元。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类别: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罚款10.0462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可确定金额:3.34875(万元),不确定金额

罚款金额 (万元)10.0462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3.34875

处罚决定日期2022-03-29

执法主体名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安徽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R9B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梅俊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2〕3号

案件名称:安徽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从事专利代理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020年9月份以来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XXXX酿酒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共代理6件外观专利,收取代理费5250元、支付专利申请费用450元。2022年3月17日当事人退还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XXXX酿酒有限公司尚未授权的专利代理服务费4000元。共计违法所得800元。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计16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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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识产权界综合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知识产权界-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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