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提及珠宝首饰,店名含有“福、金、大、六”这些字的,可谓耳熟能详,“六福”这一品牌名称相信大家也并不陌生。那么你听过“金六福珠宝”吗?有这样一家名称带有“金六福”字样的店铺,被起诉到了法院。
“六福公司”将“金六福公司”告上法庭
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福公司)创办于1991年,1994年开始在内地开设店铺,是香港及中国内地主要珠宝零售商之一。经过二十多年的销售推广,“六福”品牌珠宝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自1997年开始,六福公司先后注册了第944398号“六福”商标、第18695105号“六福珠宝”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4类,包括珠宝首饰、宝石、贵金属饰品等。其中,“六福”注册商标于2012年12月31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12月,六福公司发现刘某在广州市某地开设了“金六福珠宝”店铺,销售金银首饰,并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商品上突出使用“金六福珠宝”“香港金六福”字样,在产品价签、购物单据、首饰盒、提袋上突出使用“香港金六福首饰有限公司”字样,上述文字及字样完整包含了“六福”及“六福珠宝”两个文字标识,构成商标侵权,遂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赔偿“六福公司”费用60000元
法院认为,“六福”商标作为臆造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六福公司经过多年使用和推广使“六福”“六福珠宝”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六福”商标于2012年12月31日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故可以确认“六福”商标与六福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对应关系。
法院表示,被诉侵权商品及涉案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上使用的标识“金六福珠宝”与涉案“六福”“六福珠宝”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别,商标标识整体构成近似。结合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情况,被诉侵权商品的上述使用情况,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有特定的联系,造成混淆和误认,可以认定刘某使用的“金六福珠宝”文字标识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
白云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六福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
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如何判断商标近似?
商标近似是商标侵权类案件的重要类型之一。判断是否构成商标近似,应当按照三个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